桂阳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5日       来源:桂阳政府门户网      阅读:236次

      桂房字[2013]1

 

 

桂阳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建设单位: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物业管理秩序,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充分维护业主权益,现就我县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桂阳县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接物业。

    三、我县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桂阳县房产管理局物业开发管理股。

    四、我县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桂阳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gyfcj.com)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可向桂阳县房产管理局投诉。

六、在本通知发布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存在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给予改正。本通知发布之后,一经发现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存在上述情形,将按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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