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起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站      阅读:88次

      编者按: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我国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品油退市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造成车用柴油销售不畅,影响了油品升级减排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部分地方炼厂升级改造滞后、不合格油品生产流通、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为此,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国家发改委网站25日消息,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通知》明确,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要求,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

  《通知》强调,下一步,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有分析指出,油品升级将全面带动石化产业和燃油消费的升级。

  有机构预测,油品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涉及千亿市场。(编辑: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