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新规:顶岗实习工资设底线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67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含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附则等六章共39条内容。


  《规定》明确,所谓“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无协议不实习


  《规定》明确,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禁止事项


  《规定》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报酬支付


  《规定》明确,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人数比例


  《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相对于2007年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有分析称,此举将有助于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