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或成主力税种 可弥补营改增所致损失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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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释放了关于房地产税较为明晰的信号,再次撩动市场神经。

  贾康在19日的一个论坛上表示,房地产税将成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预计2015年会有初步文本,征税方式上会借鉴日本“第一单位扣除”模式,或者只调节高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专家认为, 中国征收房地税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筹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控房价。房地产税如果征收,可充分弥补地方由于营改增造成的收入损失。但由于中国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立法之前要协调各种利益博弈,同时要给地方一定的裁量权。乐观来看,2016年将出台房产税相关法律,2017年就能征收。

  有望成为地方主力税种

  “资源税和房地产税有望成为今后地方税的主力税种,但这有一个渐进过程。”贾康在前述论坛上如是说。

  专家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核心是围绕六个税种做文章,首当其冲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但这样做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转移到中央,对地方税收造成很大的冲击。在此情况下,房地产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补充。

  那么,房地产税究竟能够给地方财政带来多大的收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文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粗略估算,数值相当高,从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

  但张文春也说,目前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情况,都存在很大问题,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作用微乎其微,对物价调节也没有什么影响。此外,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是否普遍征收,也是一个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告诉本报记者,地方税要求税基有很强的地域特色,如果税基可以在区域间流动,是不适合做地方税的。因此,从理论上看,房地产和自然资源非常适合做地方税。

  那么理论何时成为现实?朱为群认为,目前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有些问题大家讨论地还不充分。

  比如,“什么叫地方税主体,怎么理解这个主体,是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由房地产税或资源税来承担,还是地方政府可以使用的地方税收入中,某一个税种在其中占主要份额?”朱为群认为,这些都是首先要解释清楚的问题。

  要给地方一定裁量权

  对于房地产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立法先行。

  贾康在上述论坛上称,包括环境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三项改革还不会有真的动作。他说,房地产税立法还没有列入人大立法工作计划,预计2015年会有初步文本,2016年可能有动作。

  专家一致认为,征收房地产税道阻且跻,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核心是各方利益协调,以及中国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也是立法要解决的重点。

  朱为群表示,首先,我国的房产税和国际上通行的房产税有比较大的差异。我国房产税是经营性的,主要是通过交易来征税,是直接税的形式。而且,如果对居民个人和家庭征税,纳税人数额也相当大,管理上有难度。

  其次是税基,房地产税的税基要按照一个评估值来确定,但评估并不容易。不是按照交易价,而是这套房子值多少钱,同时要一家一户地评估,工作量非常大。

  他还说,即便基数问题可以解决,但从中国现状来看,一是拥有房产人复杂,一些权贵阶层可能拥有大量房产,他们从利益出发不想征;二是房产 性质复杂,有福利房、改革以后的商品房、各种拆迁房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张文春还提到了立法程序问题,他说,过去立法是人大授权,行政部门立法,行政部门就是执法单位,肯定会有很多问题。此外,财税领域由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立法,它是否具备立法能力,也值得考虑。

  朱为群则强调,房地产税如果作为一个地方税,由中央政府来立法,不是不可以,但必须要给地方留出一定的空间。“地方税涉及的政府层级非常低,要给地方一定的裁量权,否则征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张文春称,乐观来看,2016年将出台房产税相关法律,2017年就能征收。